转自:法治日报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在《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互联网广告规制的反思及理念更新》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形态接连出现,持续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商业发展以及规制模式。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互联网广告行业处于迅猛发展期,业已从以发布者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为以网络为中心的模式,现在又朝着以数据为中心的模式迈进,自动化、智能化广告愈来愈多,推动着数字经济蓬勃向前。虽然这些转型使广告更加丰富与个性化,但随着消费者数据被分析与共享,引发了新的隐私问题。传统规制思路与方式亟须作出调整,方能够真正促进该行业的健康与良性发展。 如今,互联网广告类型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规律表现出去中心化的多元主体参与样态。要想促进互联网广告有序发展,就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规制理念,公私合作型规制者均须面向未来,方可形成经得起考验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面向未来的规制理念是对合作规制模式的促进并非替代,使其能够更加适应技术发展、更具实效性。面向未来的规制理念强调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弹性,而可靠性、有效性、可拓展性、模块化、演进性均系弹性的重要内涵。面向未来的规制理念可以突破传统的互联网广告规制沿着“主体—行为—责任”的思路,直面互联网广告与信息发布等难以区隔的现实,既强调全面的监控,也强调灵活性,与企业、产业共同解决发展中的实质性问题。 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展开面向未来的规制,首先可以合理规范通过技术实现规制的方式。因为对技术的未来风险有所预期,故在规制时不仅要意识到技术的优点,更要防止因技术而产生的规制不当行为,将法治价值引入到技术规制的运作中。其次可以合理平衡互联网平台义务的充分性与适宜性。过度的义务使得互联网平台与用户形成对抗的态势可能导致互联网广告商“逐底竞争”。再次可以更好地调整反垄断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源在于数据的获得与利用,在目前数据利用规则未充分确定的前提之下,更要面向未来展开规制,故而法律不应一概地对诸如网络过滤行为予以否认。因为技术在不断发展,应当允许互联网广告过滤行为在合理限度内存在,如此才能体现面向未来规制的预期、整合与参与等因素,既尊重各方利益,又为技术发展提供空间。最后,面向未来的规制要重新考虑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中的作用,重新反思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指导下互联网广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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