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以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发出。
(三)会议应表决董事13人,会议出席董事13人。
(四)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锡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太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锡太公司采用“施工承包+股权投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与其现有股东共同增资人民币559,909.555万元,本公司向锡太公司提供现金增资金额人民币249,704.7775万元,增资完成后,锡太公司注册资本由初期的人民币650,000.00万元增加至项目概算批复资本金人民币1,209,909.555万元,本公司对锡太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0%降至47.5%;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增资协议,并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于协议签订后予以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与南京感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动科技公司”)签署服务区监控改造建设项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本公司与感动科技公司签署服务区监控改造建设项目协议,委托感动科技公司对沪宁高速沿线各服务区监控系统进行提升改造,协议期限自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协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85万元,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超过人民币104.97万元,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超过人民币280.03万元。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租赁经营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大桥公司”)所属谷阳服务区加油站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租赁经营润扬大桥公司所属谷阳服务区加油站事项,租赁期限自加油站对外营业之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租赁期内总租金不超过人民币540万元,其中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不超过人民币360万元;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不超过人民币170万元。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清能公司")相关超3年协议期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关联交易议案》。
4.1同意云杉清能公司全资子公司苏交控清洁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继续租用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高速公司”)、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土地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履行与其就上述事项签署的相关合同。以上项目已经本公司十届十四次、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合同期限均为20年,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2025年5月2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0691号),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3年内租金维持原定标准,不做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4.2同意云杉清能公司继续租用东部高速公司、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宿淮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京沪公司、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土地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履行与其就上述事项签署的相关合同。以上项目已经本公司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合同期限均为20年,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2025年5月20日出具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0690号),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3年内租金维持原定标准,不做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靖锡澄公司”)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材公司”)签署沥青及新材料采购合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与苏高新材公司签订沥青及新材料采购合同,广靖锡澄公司向苏高新材公司采购工程建设用沥青及新材料,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544万元。其中用于广靖北段扩建项目的供应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8,613.00万元,其中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不超过人民币5,613万元;用于锡宜高速公路南段扩建项目的供应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额为人民币22,931.00万元;并授权执行董事于协议签订后予以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二)-(五)关联交易事项中,交易对手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的联系人,关联/关连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回避表决,其余各董事均可投票。
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进行,属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公司的收入、利润对该类交易并不存在依赖性,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对本公司并无负面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第(二)项关联交易,由于关联方是通过参加本公司公开招标确定的实施单位,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第(三)、(四)项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上述第(五)项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同一关联人(同一控制主体,即江苏交控)累计计算的原则,在12个月内进行的交易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大于5%,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江苏交控需回避表决。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1条所合并计算之第14.07条,上述第(二)、( 五)项持续关连交易适用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只须符合公告规定,无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上述交易亦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5 至14A.59条年度审核的规定。上述第(三)项日常关连交易年度上限最高金额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第14.07条所计算的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0.1%,交易无需符合披露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2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在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本公司2号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杨世威先生主持。
(二)会议通知及材料以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三)会议应到监事5人,会议实际出席监事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锡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租赁经营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谷阳服务区加油站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与南京感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区监控改造建设项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超3年协议期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沥青及新材料采购合同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2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宁沪公司”)向子公司江苏锡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太公司”)进行增资。
2.增资金额:人民币249,704.7775万元。
3.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增资概述
(一)增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6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投资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以下简称“锡太项目”)。锡太项目概算总投资约241.98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120.99亿元(占总投资的50%)。项目公司初期注册资本为65亿元,本公司投资32.5亿元资本金,股比为50%。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项目的公告》。
2024年4月12日,本公司已与无锡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交通基础”)及苏州市锡太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锡太投资”)签署出资协议书,商定共同出资成立江苏锡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无锡至太仓高速公路无锡至苏州段项目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出资人民币325,000万元,占股50%;于2024年12月全部出资实缴到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有关要求,释放本公司投资能力,本次拟采用“施工承包+股权投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筹集锡太项目建设资金,其中:项目特选施工承包方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次增资,合计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500万元;锡太公司现有股东向锡太公司进行同比例现金增资人民币499,409.555万元。锡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59,909.555万元,增资后锡太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9,909.555万元。其中,本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249,704.7775万元,增资后累计出资人民币574,704.7775万元。本次增资的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锡太公司通知缴纳资本金。未缴款者暂停股息权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锡太公司及其他已缴付股东支付补偿。增资前后锡太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保持不变。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5月23日,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锡太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向子公司锡太公司进行现金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49,704.7775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已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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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91,484,769千元,净资产人民币39,631,006千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人民币4,781,526千元,净利润人民币1,210,866千元。
(二)鉴于增资协议尚未签署,其余投资主体的身份将于进展公告中披露。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锡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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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锡太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四、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
鉴于锡太项目刚刚开始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锡太公司仅录得轻微亏损,各方同意,新投资者将按照与现有股东相同的条件,按人民币每1元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1元,如同初始投资者一样。
五、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锡太项目是江苏省政府在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的并且力争2024年开始建设的重点省级交通项目之一。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苏南公路网络中的领先地位。通过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将有助于为锡太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降低公司自身的资本投入要求。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拟增资前,本公司对锡太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根据相关协议本公司对锡太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策略等保有决定权,因此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对锡太公司具有实际控制,锡太公司综合并入本公司财务报表。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对锡太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0%降至47.5%。尽管减持,本公司仍对锡太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的范围将不会有变动。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此项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进行,条款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预期此项交易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其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或关连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此项交易被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377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编号:临2025-02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沥青及新材料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需回避表决。
2、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进行,属一般的商业条款,条款(包括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的收入、利润对该类关联交易并不存在依赖性,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对本公司并无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除特别注明外,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4、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3日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靖锡澄公司”)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材公司”)签署沥青及新材料采购合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与苏高新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交建局”)开展沥青及新材料采购的关联交易。该项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均为江苏交控的员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对以上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本公司5名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苏高新材公司是江苏通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沙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沙投资公司是江苏交控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交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条],苏高新材公司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方,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控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4) 及14A.13 条,苏高新材公司作为江苏交控的间接附属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上述关联交易根据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3.7及6.3.15项,与同一关联人(同一控制主体,即江苏交控)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在12个月内进行的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大于5%,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江苏交控需回避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之所有适用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只须符合公告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5至14A.59条年度审阅的规定,但无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有关协议签署后,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另行发布公告。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其他任何部门批准。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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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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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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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公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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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益拥有人
注1:江苏交控
注2:最终实益拥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靖锡澄公司主营业务: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收费。
江苏通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水路运输业务。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体承担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配合省交通厅编制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筹融资工作;参与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配合做好国土、环保、水利等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招标等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管理;组织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参与竣工验收,并配合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和后评价,做好财产移交工作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控为苏高新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3.3条,苏高新材公司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方,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控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4)及14A.13 条,苏高新材公司作为江苏交控间接持的附属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由于苏高新材公司与本公司均为同一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以往所签署的协议均能得到有效执行,未出现任何违约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有关关联交易协议不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委托方)就京沪高速公路广陵至靖江段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广靖北段扩建工程”)、无锡至宜兴高速公路雪堰枢纽至西坞枢纽段扩建工程(以下简称“锡宜高速公路南段扩建工程”)委托交建局(受托方)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就两项工程的沥青及新材料采购,由苏高新材公司(供货方)向广靖锡澄公司提供工程所需改性沥青、不粘轮乳化沥青、高模量添加剂、木质素纤维、抗剥落剂等工程材料及相关服务的供应,项目期限及项目最高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在采购价格控制上,沥青合同价主要由沥青材料价格、沥青仓储运输费用等两部分组成,广靖锡澄公司参考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材料信息价(注1)及波动情况,采用多种分析、比较方式,进行材料价格控制。
广靖锡澄公司以同时期经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开招标签订并正在实施的同类型材料供货合同一一盐城至洛阳国家高速公路江苏省宿城至泗洪段沥青及新材料采购项目的价格为依据(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省内外共4家单位大型沥青供应单位参与了投标,价格具有充分的竞争性),比较两个项目在备货及实施时,市场材料价格周期波动(主要材料均由韩国进口,变动因素包含汇率变动)和运距变化的差异,分析控制材料价格。经分析,结合价格波动、运距变化、汇率变动等多重因素确定价格上限。由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沥青采购保供要求高,需提前备货。去年四季度开始至今年一季度,受国际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石油沥青及SBS改性沥青等材料价格、储运价格整体上涨处于价格高位。近2个月,沥青价格虽有小幅回落,但根据历史数据经验,各年项目建设高峰期(6-10月)沥青市场价格往往处于上升态势。为规避合同实施时的价格变动风险,广靖锡澄公司对供应商提出要求,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采购模式,不设置价格调整机制,相关价格波动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广靖锡澄公司不承担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广靖锡澄公司根据本次业务需要(注2),分别向三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就本次供货要求进行了统一询价。其中,苏高新材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方,其他两家公司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关联方的第三方。综合分析这三家单位的报价和所提供的服务,苏高新材公司的合同价格最低,故选择苏高新材公司进行合作,并认为本次沥青及相关材料的采购单价是公允且合理的。
注1: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对材料质量指标和配套服务要求较高,对沥青相关材料质量指标参照美国SHRP沥青标准,且材料生产过程中要求配套信息化数据采集与上传端口,不同项目的原材料和成品要求专罐专用,运输车辆要求专车专用,且需要满足大型项目保供需求,技术及服务要求远高于国标。
注2:苏高新材公司是江苏区域最大的大型沥青保供型单位,具有丰富的沥青保供经验。本次采购的主要材料如下:SBS改性沥青40659.31吨、改性乳化沥青3841.02吨、道路石油沥青2062.8吨、橡胶沥青489.54吨、不粘轮乳化沥青473.33吨、排水沥青155.1吨、高模量添加剂1143.13吨、木质素纤维782.87吨以及一些工程辅助材料。最终按照项目实际材料需求量、生产加工成本、运输与仓储成本、为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要求的技术工艺调整成本估算得出总价。
项目的支付方式采用按量结算,改性沥青、高模量改性剂供货达1000吨支付一次;改性乳化沥青500吨及不粘轮乳化沥青500吨支付一次;木质素纤维、抗剥落剂、环氧改性剂、环氧树脂、橡胶沥青、聚合物纤维、高黏度改性剂年底供应结束时支付。广靖锡澄公司、苏高新材公司、交建局三方在所供货物达到结算量时对数量、金额的确认,办理沥青结算单,每次结算货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由广靖锡澄公司以自有资金或符合资金用途的融资款项委托交建局支付给承包方苏高新材公司。交建局在本项目中仅负责核实施工进度(包括采购)、代广靖锡澄公司支付货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合同,合同定价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不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存在对集团内部关联人士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同时,相关业务可以发挥集团内部关联公司的协同效应,进一步节约本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保证主营业务的有效运营。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收入、利润对该类关联交易并不存在依赖性,也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对本公司并无负面影响。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此项交易乃是在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进行,条款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