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西咸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发布《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通告(一)》。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各执勤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执勤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各执勤中队依法拖移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身份证明及车辆所有权证明,到拖移车辆的执勤中队领取车辆。逾期不前来领取车辆的,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拖移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电话:
执勤一中队:029-89112658
执勤二中队:029-38021060
执勤三中队:029-33185867
执勤四中队:029-33650488
执勤五中队:029-3638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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