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百的认罪认罚率,继续逼空万分之三的无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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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10:51:36

来源:法经网

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的一则文宣通告,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2025年以来,该院加大认罪认罚工作力度,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由去年的87.84%提升至100%。

100%,就是最高点,就是顶天了;没有100.01%,也没有105%。但是,明年怎么办?是继续维持100%呢?还是可以容忍退步?

另一组数据显示,2000年无罪判决人数6617人、无罪率0.66%,无罪率降至2023年的0.051%和2024年的0.03%,已连续20年呈断崖式下跌。若仅统计公诉案件,无罪率可能更低。

认罪认罚,这项本应体现司法宽容的制度,在追求数据完美的过程中异化为吞噬司法公正的怪兽。当检察机关将“全员认罪”的指标作为政绩勋章时,我们不得不警惕:这场打着“效率优先”旗号的司法改革实验,正在解构现代法治的根基。

司法平衡的打破

庐山市检察院的实践路径极具典型性:通过公检法协同机制将退赔退赃前置,以值班律师"形式在场"满足程序要求,再辅以“教育引导”的柔性施压,最终在2024年度的87.84%基础上实现“质的飞跃”。这种完美数据背后,暴露的是司法系统对考核指标的畸形崇拜。

最高检察院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达98.2%,但庐山市的100%仍显反常。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证据存疑、法律定性争议或拒不认罪的案件,正如学者指出:“100%认罪率要么意味着司法筛选机制失灵,要么暗示数据真实性存疑。”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本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形成稳固的司法平衡。曾经流行一个段子:公检法的关系本应是魏蜀吴,实际却是刘关张。

然而,认罪认罚率100%的背后,意味着现代刑事诉讼的三角架构正在瓦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完成退赔退赃,提前消灭量刑协商空间;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架空审判权;而值班律师制度异化为“合法见证工具”,形成公权力对辩护权的三重绞杀。

从理论上来说,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其独特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也应是基于事实和证据,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但当一个地区的认罪认罚率如此“整齐划一”地达到100%,就很难不让人质疑,这是不是一种人为干预的结果。检察机关是否为了追求高认罪认罚率,而过度使用手中的权力,在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协商过程中,给予了过多的压力,让犯罪嫌疑人不敢不认罪认罚。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可能被架空,司法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比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原本公安机关需要严谨地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但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提升认罪认罚率,早早地介入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那么公安机关可能就会放松对证据收集的要求,因为反正嫌疑人都认罪了。

在审判阶段,法院面对检察机关已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往往也会倾向于直接认可,而减少对案件细节和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这就使得整个司法流程不再是一个严谨的、环环相扣的体系,而是变成了检察机关主导的“一家独大”局面。

审判中心制的颠覆

中国一直致力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庭审实质化,让法庭成为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核心场所。但高认罪认罚率,尤其是100%这样极端的数据,却可能让审判中心制沦为空谈。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与犯罪嫌疑人达成量刑协商,并形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这份具结书,法院在审判时,除了法定的几种例外情形,通常会直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导致庭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形式,法官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样,通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对证据的细致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

原本,审判阶段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为其进行有力辩护。但如今,在高认罪认罚率的背景下,庭审的实质意义被大大削弱。

当法官的审判权受到限制,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来作出判决,而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认。这不仅违背了审判中心制的初衷,也让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潜在冤假错案风险

实际上,庐山的完美数据背后,隐藏着令人胆寒的冤案生产机制。正如网友@上窜下跳的冤猹 的质疑:“万分之三的无罪机会消失之时,就是司法公信崩塌之日。”

虽然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出于对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悟,但当这个比例顶格天花板之时,就难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强迫、诱导认罪的情况。有些办案人员为了追求高认罪认罚率,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疲劳审讯、言语威胁,或者故意隐瞒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信息,让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一些这样的案例。曾经有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由于受到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办案人员的诱导,最终无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真正的盗窃者另有其人,这个犯罪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如果当时法院仅仅因为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轻易地作出有罪判决,那么一个无辜的人就会蒙冤入狱。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个罪名、多个犯罪事实的案件,高认罪认罚率也可能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被迫承认一些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对一些关键事实进行虚假陈述。这样一来,案件的真相就被掩埋,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对法治精神的侵蚀

庐山市检察院100%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恰似一面照妖镜,映照出司法改革进程中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碾压。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治精神则是司法的灵魂。100%的认罪认罚率,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侵蚀。

法治强调的是依法办事,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的罪行应当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来认定,而不是简单地通过认罪认罚来快速了结案件。当我们为了追求所谓的司法效率,而忽视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时,司法公正就会受到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会逐渐丧失。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如果高认罪认罚率成为一种常态,人们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这种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

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100%的认罪认罚率,不应成为值得炫耀的成绩,而应成为我们反思司法现状、审视司法制度运行的契机。当我们在统计报表上追求“除恶务尽”时,是否还记得米兰达警告背后的深意?真正的司法进步,不在于将多少嫌疑人驯化为认罪机器,而在于让每个公民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尊严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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