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有网民反映江西赣州“人躺在ICU居然写下欠条法院判还钱”一事引发关注。
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朱某明与胡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诉至赣州中院。经调查核实,上诉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据媒体报道,2025年4月,赣州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市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村民胡某青偿还朱才明26000元及利息。该案一审宣判后,胡某青的妻子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胡某青所写、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的借条。
然而,2010年1月8日,东山镇村民胡某青躺在ICU病房内处于昏迷状态;出借人朱某明和介绍人刘某文查看胡某青照片后明确表示,他们不认识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不是借钱的胡某青。
朱某明介绍,5月22日上午,他接到赣州市公安局蟠龙派出所通知。赶到后,民警让他辨认了两张照片。经辨认,他认出了找他借钱的胡某青,“两个人同名同姓,年龄不一样,是我和律师搞错了,我真诚地向东山镇的胡显青道歉。”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央视新闻 新京报 大象新闻 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