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近日,浙江温州
业务负责人田某某
明知吕某某、夏某某未持有
特种行业操作证
依然指示二人
在厂房楼顶使用角磨机
切割环保管道
产生的火花引燃了管道内残渣
造成火灾
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动火作业,不是小事
层层法规,就是为了防范事故
明知违法,还要犯法
事故是无情的
法律也是无情的
据了解,当日施工现场
相关人员
未向相关部门报备
未进行动火审批
且在动火作业期间
未在该建筑明显部位进行动火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夏某某、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吕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动火作业
千万不能心怀侥幸
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一: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
案例二: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头一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检维修作业人员在烟道垂直段内部进行热切割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金属熔渣掉落引发火灾;火情扩大后,引燃了升温箱和烟道内防护层,火灾烟气窜入脱硫塔内,造成正在塔内作业的7人全部中毒窒息死亡。调查显示,此次事故中的部分项目部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来源:温州消防 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董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