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监处罚〔2025〕锦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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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及关于规则中关于从重从轻的界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表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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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