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彭辉:
经查,我局发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证券营业部存在未履行投资者财务状况审核义务,对专业投资者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反映出适当性管理要求履行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