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11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审查逮捕案件。在对59岁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进行讯问时,他发出疑惑:“我只是帮人搬一下货物赚点工钱,怎么就犯罪了呢?”而事实上,真的只是帮人搬运货物这么简单吗?
案情介绍2025年3月5日晚,居住在海域附近的徐某乙找到徐某甲、徐某丙等10人,让10人凌晨去海上接驳从别处运来货物的“大飞”,将”大飞”上的货物转驳到小船,运回岸边。徐某甲、徐某丙等人明知可能是走私货物香烟,为获取300元的高额搬运费,在凌晨2时,按时坐船到海上搬运货物转驳到小船,在准备将货物运回岸边时被现场查获。经统计,本次徐某甲等人帮助走私,导致走私犯罪嫌疑人偷逃税额2147423.8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徐某甲、徐某乙等11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帮助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并非只有参与共谋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明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仍然给予帮助的,同样构成共犯。也并非行为简单、轻松,就对犯罪作用不大,在犯罪过程中,参与任何环节都是导致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推手,同样要对犯罪后果承担责任。不应怀有任何侥幸心理,被报酬诱惑而铤而走险。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在明知犯罪分子走私普通货物,仍然给予帮助,将海上的走私货物运送到岸,其11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来源:雷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