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晚报
日前,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的叶某某将车停放在邢某某家店门口,邢某某认为叶某某停车影响了店内生意,在叶某某准备离开时对其进行阻拦要说法,叶某某不得已只能报警。
网络配图园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邢某某及其家属王某某情绪十分激动,使用木棍等工具阻拦报警人离开。
民警在现场反复调解,但邢某某、王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并不断挑衅。
民警经警告无效后,准备控制带离时,邢某某、王某某拒不配合,推搡、撕扯、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导致民警、辅警面部,颈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发生后,南街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快速将邢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询问,邢某某、王某某均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邢某某、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石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