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6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产品获得加拿大卫生部认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加拿大卫生部颁发的2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公司产品取物袋(Extraction Bag)获得了加拿大卫生部认证。此产品因不同型号的设计结构与工作原理有差异,故需要拆分两个注册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具体情况
(一)Extraction Bag(取物袋)
产品名称:Extraction Bag(取物袋)
证书编号:113343
型号/规格:Type A(200ml, 400ml, 800ml)
持证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持证方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C区4号
注册分类:2类产品证书
发证机构:Health Canada 加拿大卫生部
获证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Extraction Bag(取物袋)
产品名称:Extraction Bag(取物袋)
证书编号:113348
型号/规格:Type B(300ml, 550ml, 800ml),Type C(300ml, 550ml, 800ml)
持证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持证方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C区4号
注册分类:2类产品证书
发证机构:Health Canada 加拿大卫生部
获证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产品取物袋获得加拿大卫生部认证,表明其可以在加拿大市场合法销售,对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推广和销售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风险提示
公司上述产品在相应市场的实际销售情况取决于未来市场的推广效果,且受海外市场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目前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7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2,868,0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434,009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高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松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纬岳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和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9:00-12:00、13:30-17:30时间段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945995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