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5-012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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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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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艾祥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南通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25年2月完成,更名涉及的其他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杜锦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80423292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5-013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枸橼酸戈来雷塞片
新药上市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的KRAS G12C抑制剂枸橼酸戈来雷塞片(商品名“艾瑞凯?”)(以下简称“戈来雷塞”)的新药上市申请已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至少接受过一种系统性治疗的KRAS G12C突变型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治疗。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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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是全球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之一,其中非小细胞肺癌约占所有肺癌的85%,KRAS G12C突变是非小细胞肺癌中除EGFR之外最常见的驱动基因突变,约占非小细胞肺癌的4%。另外,KRAS G12C突变也常见于结直肠癌、胰腺癌等肿瘤。
此次获批基于一项关键性II期单臂研究的结果,研究旨在评估戈来雷塞单药在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且携带KRAS G12C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
结果显示,戈来雷塞具有良好的疗效及安全性。截至2024年9月28日,共有119例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纳入分析。独立影像学评审委员会(IRC)评估的确认的客观缓解率(cORR)达到49.6% (40.2%-59.0%),疾病控制率(DCR)达到86.3% (78.7%-92.0%),中位缓解持续时间(DOR)14.5个月 (9.6-NE),中位无进展生存期(PFS)8.2个月(5.2-11.1),中位生存期(OS)17.5个月(13.6-NE)。
得益于创新的药物共晶设计和稳定的构型,戈来雷塞有良好的安全性特征,≥3级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更低,且具有良好的消化道安全性特征。戈来雷塞是目前国内已获批的KRAS G12C抑制剂中,唯一实现每日单次口服给药的KRAS G12C抑制剂,患者服用更加方便。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戈来雷塞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完成审批,标志着戈来雷塞商业化的正式开始,有利于丰富公司的商业化管线,提升公司的销售收入。公司已组建了专业化的营销团队,将充分利用戈来雷塞的临床治疗优势,不断完善产品的学术推广及产品营销策略,扩大戈来雷塞获批适应症的患者群体覆盖,提升戈来雷塞的产品销售收入,并积极推动戈来雷塞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适应症尽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惠及更多肺癌患者。
三、风险提示
戈来雷塞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政策环境、外部因素等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根据后续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