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定安粽子”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定安县粽子协会于2014年取得“定安粽子”文字及图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2019年12月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评为“海南省第一批重点商标”。
2020年6月,定安县粽子协会从海南某商业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包装袋上标有“定安黑猪肉蛋黄”字样的粽子,生产商为海口某实业公司。定安县粽子协会认为,海口某实业公司在粽子包装袋标识“定安黑猪肉蛋黄”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突出使用“定安”字样具有攀附“定安粽子”商标的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产自定安县,主张海口某实业公司、海南某商业公司的行为侵犯定安县粽子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定安县粽子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海口某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由“定安粽子”文字及图组合而成,其中最能彰显该地理标志的主要元素为地理标志商标中所含有的地名,即“定安”。海口某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较明显位置采用黑色字体突出显示“定安”二字,从该标识产生的客观效果来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来源相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综合考虑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海口某实业公司经营销售规模、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定安县粽子协会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海口某实业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等因素,酌情判令海口某实业公司赔偿定安县粽子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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