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就这么点路,挤挤就到了!”
“超几个人也不一定会出事故!”
“人多坐不下,跑两趟费时费油,挤挤就行了!”
殊不知,“挤”进去的是危险,“超”出来的是隐患。
今年3月份,王某在邻居的介绍下,答应将李某等5人送至本区一地点参加丧宴,结束后再接回来,往返车费160元。到了约定日的早上,王某就按照约定驾车将李某等5人送至指定地点。晚上,王某又照约定到丧宴处接人,却发现乘车人员从原先的5人增加到11人。
原来,新增加的6名乘客早上乘坐车辆的司机因喝酒开不了车,便跟随李某等5人一起搭乘王某的车子。王某的车子核定载客6人,如果全部载上,就达到100%超员了。王某明知如此,仍旧将11名乘客全部载上出发了。途中,遇到民警在路上设卡检查,超员驾驶就此暴露。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2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0%以上。
崇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崇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车辆超员驾驶存在诸多危害:行驶状态不稳定。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同时载重越多,车辆惯性越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无座乘客最危险。超员乘客没有座椅、安全带等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加重事故后果。
开车不超员!不坐超员车!超员载客会使车辆超负荷行驶,且部分非法改装车辆将座椅拆除。没有安全带的保护,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小型普通客车超员100%,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栏目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解敏 通讯员 和格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