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是第26个世界计量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公平诚信、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一、库尔勒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2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堆放有现存待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500卷,经巴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奥尔克牌电子台秤(TCS-300型)进行贸易结算,执法人员在使用重量为2千克的砝码进行称重并分别按M1、M2、M3键时,电子台秤分别显示重量为2.2千克、2.4千克、2.6千克。经查,2024年2月中旬当事人以180元价格购进奥尔克牌TCS-300型电子台秤,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发现该秤按M1、M2、M3键,显示重量比实际重量分别多出10%、20%、30%,具有作弊功能,当天开始使用此作弊功能进行称重计价。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和县某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7日,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和县某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用于购销小麦,经新和县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为不合格。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疏勒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16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疏勒县某加油站燃油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号燃油加油机(汽油加油机)及4号燃油加油机(柴油加油机)无法读取加油机主板和编码器序列号,经疏勒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以及专业检验机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且末县某再生物资回收站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28日,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且末县某废品收购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30㎏的标准砝码放置在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上显示的数值为27㎏,经且末县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为不合格。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文/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