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期间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但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至今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因交通违法和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暂扣的43辆普通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小型轿车等进行公告(车辆信息附后),请上述机动车辆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行驶证(未落户车辆凭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有效证件到暂扣部门进行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昌宁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地址: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中队、昌宁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交管中队、昌宁县公安局耇街派出所交管中队
联系电话:0875-7837122(昌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 0875-7839122(昌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0875-7891256(温泉派出所交管中队)、0875-7814226(耇街派出所交管中队)
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5月20日@云南交警 @保山警方 @保山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