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仅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但也眀确属于承诺事项构成部分,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可实现的必须环节,据〔2013〕55号)的规定第二条,明确由承诺人中国化工作出,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只披露,无权限代位作出。请问公司对相关信息是否存在错误披露?
董秘回答(安道麦ASZ000553):
您好!根据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列明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在重组报告书中列明的中国化工集团承诺事项及公司所做履约能力分析等。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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