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打闹致骨折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创始人
2025-05-20 22:50:59

在课间休息时,一场本应轻松的打闹却引发了严重后果。两名学生在教室外追逐嬉戏,不慎导致其中一人骨折。这起意外事件引发了法律纠纷,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三方需共同承担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两名打闹的学生自身也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家长在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判决提醒人们,无论是学校、学生还是家长,都应重视课间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课间休息时,小学生林某坐到同学张某的座位上,张某返回教室后要求林某让座遭拒。双方随即发生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诉讼因此产生。

张某及其家长认为:张某此次受伤直接由林某的行为导致,要求林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林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某小学就读期间打闹导致张某摔倒受伤,校方对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张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林二人在校内追逐、打闹,系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二人均有过错。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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