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和推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为应对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考虑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修改篇幅较大,最高法采取了新制定司法解释、同步废止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司法解释的方式。
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解释》共十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
《解释》对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表示,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解释》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李小梅介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本条还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李小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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