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看台】
同品牌中标人“出局”项目该何去何从
■ 卢纡红 杨保清
基本案情
某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之一为“★11.提供所投舷外机中国船级社出具的CCS认证证书”。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参与投标有A、B、C、D、E共5家供应商,其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均为F品牌。经评审,A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一、B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二、C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三、D供应商综合得分第四、E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上述规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A、C、D供应商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未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之后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公告A供应商为中标人。
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质疑A供应商提供的CCS认证证书为虚假资料,代理机构未支持质疑请求。B供应商投诉至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调查,A供应商提供的CCS认证证书确为虚假资料。
问题提出
在上述投诉事项成立、A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该项目是应确定综合得分最高但非中标候选人的B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还是确定虽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综合得分低于B的C供应商作为中标人,或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针对该问题,政府采购领域业内人士存在不同观点与解读。笔者借此案例试着对同品牌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项目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做出分析和探讨。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该项目应做重新采购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B供应商非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投诉阶段不能将B供应商重新确定为中标候选人。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根据上述规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只能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经依法独立评审后确定,作为评标结果记录于评标报告中,并非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必然为中标候选人。虽然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后,B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但评审阶段已结束,B供应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结果不能改变,投诉阶段不能将B供应商重新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亦不能直接确定B供应商为中标人。
第二,该项目不可以另行确定C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中“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的“可以”,应理解为当另行确定C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时,该结果至少应符合政府采购遵循的“公正原则”,否则就属于“不可以”范畴。在该项目中,A供应商因其违法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A供应商违法行为显然侵犯了B供应商合法、正当的权益,即本应是综合得分最高的B供应商作为评标报告中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将“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是评标报告中的中标候选人就当然享有“顺延”为中标人的权利,则必然违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正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该项目而言,正确的投诉处理方式是依法认定A供应商中标资格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A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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