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案发,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为牟取利益在福建省仙游县菜溪乡附近山场挖掘观音座莲蕨及金毛狗蕨,并通过某平台出售。被告人龙某某获知后联系黄某某,通过多平台加价销售,由黄某某发货。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福建观音座莲42株,金毛狗45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扣押的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观音座莲移植至仙游县钟山镇麦斜村森林警察林内。审理期间,仙游法院聘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正高级农艺师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经阅卷和实地技术调查,提出意见认为,本案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观音座莲蕨的移植地环境温湿阴凉,与原生环境相似,当前所移植的福建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长势良好,移植方案符合生态修复要求和生态保护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挖掘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于2024年8月对各被告人判处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予以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实务中,案涉植物活株如何处理,面临的难点有:一是野生珍稀植物原生地分布广泛,难以溯及准确地点,对案涉植物活株原地回植提出不小的要求;二是案涉植物活株异地集中移植的,其生长环境与原生环境有无差异、能否存活生长,是否符合生态修复要求,存在着专业技术壁垒。本案亮点在于,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活株移植、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调查论证,确认了现移植方案对比原地修复,更具有时效性、经济性、科学性、合理性,符合生态修复和保护要求。
(本文摘编自福建法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第二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