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公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多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做好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指持辽宁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行业稳定风险研判,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合理预测车辆更新需求。要指导申请人规范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五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九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需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实时登录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填报本地报废更新情况。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尽快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省与市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8﹞4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本实施细则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额度用完后,超出部分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不再负担。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违法行为的,省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将资金收缴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域。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绿色交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要求,现就《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1.背景衔接
2024年工作基础:重点针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车辆,通过财政补贴引导更新。2025年政策进一步聚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与国家“双碳”战略及《“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目标紧密衔接。
政策延续性:2025年补贴政策在2024年基础上优化升级,补贴范围更精准、标准更细化,新增国四车辆补贴、不同种类燃料老旧货车补贴以及不足一年老旧货车获得新购车辆补助资格,体现政策延续性与创新性。
2.核心目标
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货车,推动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普及,降低污染物排放;支持物流行业绿色转型,尤其是冷链配送领域的新能源化;规范补贴流程,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政策公平高效落地。
二、2025年政策主要特点
1.补贴范围
报废车辆:辽宁籍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营运货车,需持有《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有效《道路运输证》;
报废并更新车辆:报废车辆并新购国六或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车须纳入免税目录),且所有人须与原报废车辆一致;
仅新购专项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GB/T 29912标准)可享3.5万元/辆补贴。
2.补贴标准
报废补贴:按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及提前报废年限分档补贴(最高4.5万元/辆);
更新补贴:叠加报废补贴与新购补贴,新能源货车补贴力度显著高于国六车型(如重型4轴新能源车补贴9.5万元/辆);
时间限制: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报废、注销及新购注册方可申请。
3.优化申报与监管机制
简化流程: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申报,多部门联合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得”,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未使用额度年底收回;
强化监督:明确绩效评价要求(抽查比例不低于5%),严惩虚假申报,确保资金安全。
三、与2024年工作对比
四、申请注意事项
材料准备:需提交细则所列的相关证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时间节点:报废、注销及新购注册均须在2025年内完成;
法律责任:虚报材料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市业务咨询电话
具体受理工作请咨询车籍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024-23922887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0412-5893026、5591046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024-57505029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024-43883113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0415-3869938
锦州市交通运输局:0416-3898088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0417-2804645、2833808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0418-5980017
辽阳市交通运输局:0419-2279012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024-72813029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0421-2950203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0427-2823111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0429-3114004
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024-58615036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问答
在2024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等多厅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补贴资金申请的热点问题回答如下:
一、新文件有什么变化?
答:1.加力:新增“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的规定;
2.扩围:报废新增国四,且不再限制燃料类型;
3.增效:新增部门间审核时间由15天压缩至10天。
二、新的补贴资金分类和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标准仍然与去年保持一致,一是只提前报废不更新车辆,即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给予补贴;二是提前报废且更新车辆,即报废后又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给予补贴,因此报废又更新车辆的车主,享有双重补贴;三是没有报废车辆,仅新购新能源冷链城市配送货车给予补贴。特别强调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轻型货车(蓝牌货车)报废更新没有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二)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三、是否老旧货车都有报废更新补贴?
答:不是,只有提前1年以上报废的、具备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才享有报废更新补贴资格,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轻型货车按政策不享有报废更新补贴资格。
四、今年如何界定实际报废日期?
答:凡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报废的老旧营运货车,实际报废日期统一按照2025年1月1日计算,6月1日起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日期计算。
五、一年以内即将报废的车辆能否有补贴?
答:根据《细则》规定,法定报废日期在1年以内的车辆,无提前报废补贴,不过,今年的文件明确指出,提前不足1年的老旧营运货车,也具备申领新购车辆补助资格。
六、向什么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答:各市交通运输局。
七、补贴申请地点在什么地方?
答: 详细地点请关注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告或电询。
八、业务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沈阳市交通运输局:024-23922887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0412-5893026、5591046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024-57505029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024-43883113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0415-3869938
锦州市交通运输局:0416-3898088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0417-2804645、2833808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0418-5980017
辽阳市交通运输局:0419-2279012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024-72813029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0421-2950203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0427-2823111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0429-3114004
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024-58615036
九、申请补贴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补贴人应在起始受理时间(具体日期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为准)至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报废手续和办理完新购车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补交材料)。过期提交或补交材料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十、补贴资金如何领取?
答:各市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汇总后,确定补贴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银行帐号。对个人车主补贴资金打入与个人车主同名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内,单位车主打入单位银行帐户内。这里需强调的是个人提供的卡号必须是本人的银行卡,且是一类储蓄卡,否则补贴资金无法到帐。
十一、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补贴资金类型,申请材料共分三类:
(一)只提前报废不更新车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类货车报废后及时向各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窗口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6项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本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注销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业户销车证明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前报废且更新国六排放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申请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类货车报废并办理完成更新车辆营运手续及时向各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窗口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10项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本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注销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业户销车证明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7.更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8.更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9.更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0. 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没有报废车辆,仅新购新能源冷链城市配送货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新购车辆营运手续及时向各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窗口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7项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5.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6.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7.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十二、车辆可否去省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有哪些?
答: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全国有效。
省外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可登录全国汽车流动信息管理平台(https://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微信小程序查询。
省内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可登录辽宁省商务厅官网(https://swt.ln.gov.cn/)、辽宁商务微信公众号或汽车以旧换新微信小程序查询。
十三、对于报废且更新的新能源货车有何要求?
答:更新购买的新能源货车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货车或专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s://www.miit.gov.cn/)查询。
十四、对于仅新购新能源冷链城市配送货车有何要求?
答:新购新能源冷链城市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国家标准《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中适用车型范围是指最大允许总质量1500kg(含)以上的城市城市物流配送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