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5一023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96号文《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方、赵立勋、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62,100,000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2,28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6,5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71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8日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204000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于近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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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138,截至协议签订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存入资金金额累计上限为4,953.00万元(大写:肆仟玖佰伍拾叁万元整),相关资金需由甲方一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059)转至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138)。
为满足使用需求,该专项账户须开通网银,乙方应配合办理网银开通,丙方有权对网银资金往来明细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
二、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存放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丹丹、王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及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项目结项后终止。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