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鲁中晨报
一个人能一次违反多少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呢?酒后驾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未带行驶证?你以为这就完了?还要再加上驾驶报废车。而所受的相关处罚,你以为只是罚款、记分?还要吊销驾驶证!
5月12日14点15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城区中队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午查行动过程中,在对一辆号牌为鲁CUA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排查时,发现其存在酒后驾车嫌疑。
通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员夏某某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已达到酒后驾车标准,通过民警询问得知,夏某某是中午在家喝了一两高度白酒,在送孙子上学回去的路上被民警查到了,并且随车未携带行驶证。“我要是下步走就好了,真是不应该骑着车子出来。”夏某某懊悔说道。
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发现,夏某某只有C1驾驶证,未取得摩托车相应驾驶资格,并且其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夏某某因酒后驾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未带行驶证、驾驶报废车,将被罚款1750元、驾驶证记21分,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当中。
(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