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今天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过去两年,法院共受理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局限于本金、利息、佣金、投资差额损失等传统的金钱赔偿,诉求更加多样化,包括要求解除合同、更正信息、发布行为禁令等。
发布会现场。刘胤衡/摄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法院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审理模式,解决近600起关联案件,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妥善多元化解,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判罚力度。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通报多起典型案件。在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但某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且未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02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实。某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股票,产生了投资亏损,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依法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件。但是其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某上市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且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从股价变动情况看,在揭露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之后,某上市公司股票跌停,交易价格变化明显,而同期相关指数跌幅轻微,且某上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陈述未导致交易价格发生明显变化,故可以认为该次披露对于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亦造成较大影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重大性”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对某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合理认定,判决某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并驳回某投资者主张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丁宇翔表示,由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可有效引导其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全面强化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的勤勉注意义务。本案在合理考量双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支持投资者合理损失赔偿诉求,依法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上一篇:一招教你缓解颈椎前倾
下一篇:刘晓庆深夜回应被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