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王一锋、邵恒、严正山、郦冰洁、周宓、谢斐、黄怡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70 号
严正山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严正山,男,195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会员,绍兴市社科联理事。曾担任绍兴市机床厂企管办、全质办副主任、主任;绍兴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局)任企管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浙江灯塔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等职。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任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8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郦冰洁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9年至2020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郦冰洁,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金融学学士。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就职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周宓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周宓,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4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经济学学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在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投资并购部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在南山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在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专家;2021年9月至今在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
黄怡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黄怡,男,1984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2008年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8年至2009年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20年,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北京市场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助理并兼任光大证券团委书记。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2月28日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王一锋、邵恒、严正山、郦冰洁、周宓、
谢斐、黄怡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70 号
王一锋、邵恒、严正山、郦冰洁、周宓、谢斐、黄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 号)查明的事实,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2021 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王一锋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至2022年年报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 条的规定。
邵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严正山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郦冰洁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19年至2020年年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
周宓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
谢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1年至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
黄怡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 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02证券简称:ST华通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严正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77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邵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谢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郦冰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 关于对王一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五》”)、《关于对周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六》”)、《关于对黄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七》”),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具体内容
严正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具体内容
邵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警示函三》的具体内容
谢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警示函四》的具体内容
郦冰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警示函五》的具体内容
王一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警示函六》的具体内容
周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七、《警示函七》的具体内容
黄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八、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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