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业主全款买了车位,却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这该怎么办?车位还能要回吗?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全款购买车位被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法院最终参照商品房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裁定中止强制执行。
姚某是某小区业主,于2021年8月在该小区的房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个商品房配套车位,付完全部车位购置款后即正式占有使用。但姚某未办理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车位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2023年,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成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姚某所购的该车位。姚某得知后,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车位应属其所有,请求法院排除对该车位的执行。
姚某认为,自己在案涉车位查封之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已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车位,且该车位所属的商品房是自己名下唯一住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其对车位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则认为,《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仅适用于商品房,不适用于车位。现车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是开发商的责任财产,而姚某仅享有案涉车位买卖合同的合同债权,不能排除执行。
那么,姚某对案涉车位主张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不同于居住的商品房,但车位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基于车位附属性特点,一定条件下可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关于商品房的规定。本案中,姚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第29条规定的条件,故其对案涉车位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法院最终裁定异议人姚某的异议请求成立,中止执行案涉车位。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讼,现该裁定已生效。
原标题:《业主全款买了车位,却因开发商欠债被查封,还能要回吗?法院这样说……》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AI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通讯员 章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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