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 艾丽雅
一名护士的论文近日被曝出现“男性患子宫肌瘤”的低级错误,后涉事医院发布情况说明称,网传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由此,学术不端话题引发网友热议,买卖论文、论文代写等现象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学术诚信是维护学术公平、促进科研创新的前提,学术不端行为不仅阻碍科技进步、加重道德风险,也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
剽窃抄袭擅自署名都属侵权
我国学位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便是学术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一般指未经适当引用或授权,将他人的思想、观点、数据、研究成果、文字表述或创作成果(如论文、图表、代码等)直接或间接地据为己有,并呈现为自身原创的行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学术研究成果已经成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客体。剽窃、抄袭本质上是对原创性智力成果的非法侵占与权利侵害,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性、人身性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学术生态和规范,根据其行为程度、危害后果、主观形态,行为人可能面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黄某在撰写其博士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发现,某高校副教授王某所发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其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而黄某多年前曾将论文草稿发给过王某,于是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所刊发的论文中存在多处剽窃性表述,多处主要词汇、语句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对黄某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万元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5万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同时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四要件。实践中,直接复制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容易识别,如对文字、图像或代码完全照搬。然而,由于部分剽窃作品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即窃取他人作品的独创性内核,并通过形式改变来掩盖其侵权实质,导致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困难,进而较难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引入“实质性相似”标准进行判断,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难度。
此外,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还包括未参与创作者擅自署名,或冒用他人署名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当署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部分未参与创作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谋取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或虚构合作作者身份,通过虚构学术贡献来获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体系,挤压了真正研究者的生存空间。还有部分侵权人未经许可删除、变更作品原有的署名,或擅自添加非创作者姓名,严重损害原作者的身份认同和学术声誉,侵权者可能因违反著作权法产生侵权责任。更有甚者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顶替其展示学术成果乃至职称晋升、科研经费资助等特定资格,轻者侵犯他人姓名权和名称权,重者可能需承担冒名顶替罪的刑事责任。
学术造假或被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如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此外,科技部等22个部门于2022年联合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等。
不少论文“翻车”的背后存在着一条以论文代写为业务的灰色产业链。近年来,围绕学术造假、数据篡改、虚假发表等行为的非法利益网络愈发猖獗,该产业链涉及代写机构、中介平台、期刊“黑中介”、AI代写工具开发者等多方主体,从课程作业、毕业论文到SCI论文都有明码标价,甚至以提供“包过、包查重、包答辩”一条龙服务为噱头吸引客户交纳高额代写、代发费用,待收取费用后即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并由此引发合同纠纷,相关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极易被认定为无效。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高校博士生小李通过网店寻找了一个“代写论文”公司,支付了7.5万元后希望写手帮忙完成毕业论文。然而,小李因论文质量差未通过导师审核,致使无法提交盲审。于是他将代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士研究生应当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而学位论文是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体现,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原告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二者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代写公司返还小李3.7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案件中,代写论文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还有部分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科研人员或机构通过虚构科研项目或身份信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该行为属于以骗取科研经费或其他项目资源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导致评审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并批准项目的欺诈行为。在民事层面,可能面临返还已拨付资金、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在行政层面则可能被撤销项目、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若骗取资金数额较大或存在伪造公章行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面临刑事处罚,严重危及科研管理秩序。例如在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的一起学术不端行为案件中,高校人员邓某先后利用多个虚假的身份信息申请了多项科学基金项目(均未获资助),其行为被认定为提供虚假信息,最终被取消7年申请和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
情节严重将面临刑事处罚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除在高校内部处理以及面临民事诉讼风险外,还有可能由此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妨碍侵权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部分行为人通过大规模剽窃他人论文、专著、软件代码等作品谋利,若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标准,则可能因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会涉及刑事犯罪,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如果有剽窃、抄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则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此外,也有人为获取学位、职称或项目资助,向评审专家、编辑或高校工作人员行贿,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后违规发表或表决通过问题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由此衍生经济犯罪。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周某在从事代发论文活动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帮他人顺利发表论文赚取“中介费”获利,以交纳“版面费”的名义送给担任杂志主编的乌某(另案处理)96万余元,帮他人在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41篇。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上述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诚信是创作者的底线,上述案件中周某向杂志主编输送利益以实现刊发论文的目的,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杂志主编作为学术出版的重要“守门人”,在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但其在利益面前突破了底线,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也应受到处罚。
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石,也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根本。学术不端行为既严重污染科研生态,又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公平、公正,对科技发展造成损害。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和高校学生,应时刻谨记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严把学术底线,将更多精力用于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而非通过不正当途径来获取利益,否则将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葬送长期学业或职业生涯,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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