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13日消息,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2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王宜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7月31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王宜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2024年8月2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宜林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11月1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开资料显示,王宜林,1956年生,1982年华东石油学院勘探系石油地质勘探专业大学毕业,2002年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系矿产普查与勘探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副院长、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兼勘探总地质师、党委副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疆石油管理局(克拉玛依市)党委书记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1年4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编辑:李晓萱 责编: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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