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日报
万众期待之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4月27日首次亮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4月30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心观察可以发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表述为“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可见法典名称在当时并未确定。此前还有学者提出过“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保护法典”等不同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之所以用“生态环境”来命名法典,其中包含着遵守法律命名规范以及立法技术与政治意涵的多重考量。
名称是对法律本质的凝练表达
法律名称是立法者对法律本质的凝练表达,其确定需兼顾技术规范与政治意涵。我国法律名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法治理念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名称是法律文本的核心标识。我国的法律中,有的法律名称具有快速判断其调整领域、效力等级及立法主体的识别与定位功能,如民法典;有的法律名称具有界定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及适用主体的规范与边界功能,如黄河保护法;还有的法律名称承载政治价值导向、传递国家战略意图、凸显政治立场、强化社会共识的社会沟通与宣传功能,如英雄烈士保护法。
一般而言,法律命名需要考虑几个核心要素:一是精准表述法律的调整对象以明确法律规制的社会关系类型,如环境保护法;二是体现法律干预手段以明确调整方法,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三是通过主体、地域或事项限定效力以明确效力范围,如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四是通过直接反映立法宗旨而体现立法目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典名称更需注重价值追求
法典编纂在任何国家都是重大政治决策下的立法活动,不仅其立法过程更加复杂,其名称确定也更加注重政治意涵。法典所具有的各项功能都应在名称中加以体现。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以法典命名的环境立法文件,其共同点是均有“法典”一词,不同点是有或短或长的前缀词。如哥伦比亚命名为《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瑞典、法国、意大利命名为《环境法典》,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爱沙尼亚命名为《生态法典》,柬埔寨命名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菲律宾命名为《环境保护法典》等。不同名称的背后,更多体现的是法典的政治考量、价值追求与文化传承。
由此可见,与单项法律比较,法典命名更注重从政治高度加以考量,其实质要素、文化要素在命名中占据重要位置。
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政治意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实现了以污染治理为特征的“小环境法”到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环境法”的本质飞跃。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既可以展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可以更好体现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所涵摄的法律关系。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决策,法典命名首先必须体现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与行动纲领。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可以更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论、“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论,确保“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轨道。
法典命名必须体现国家立法体制与使命担当。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鲜明地体现了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体现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落实国家任务的使命担当。
法典命名必须充分考虑其文化功能与国际影响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和世界法典文明贡献中国力量与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鲜明标志。生态环境危机是当代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以应有的大国责任和担当精神积极参与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从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彰显了中华“和合”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可以更好展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世界法典化立法提供一种新的立法方案的历史视野与宏阔胸怀。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