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一03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刚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梁启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陈刚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徐新峰先生和独立董事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黄进广先生、任明琦女士、费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斌先生、财务负责人邹细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3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3项议案;
本次会议无第1-3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出席。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5-04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核查对象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3票,弃权0票。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3人调整为232人,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徐新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5-04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3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5月1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6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09元/份。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徐新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编号:临2025-044)。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授予安排做了部分调整。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5-04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以2025年5月1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意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25-044)。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5-04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5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编号:临2025-038)。
3、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况
《2025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3人调整为232人,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5年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5-044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28.00万股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19.00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5月1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5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编号:临2025-038)。
3、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5年5月1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5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3人调整为232人,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1,328.0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519.0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178人;股票期权102人。
4、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6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09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等待期和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1)有效期
①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②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等待期
①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及各期解除限售/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行权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2025年-2027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确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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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X)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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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7、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78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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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下同)。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③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下同)。
(2)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02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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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截至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5月1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万份股票期权。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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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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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总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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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