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3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5,232,55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数为1,375,399,666股,实际分红总额为275,079,933.20元。
2、本次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75,079,933.20÷1,390,632,221×10=1.978092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1978092元/股。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90,632,22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5,232,555股后的总股本1,375,399,6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275,079,933.20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2、自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5,232,555.00股后的1,375,399,66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9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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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2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75,079,933.20元=1,375,399,666股×0.2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978092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75,079,933.20÷1,390,632,221=0.1978092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1978092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咨询联系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