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正从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转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最高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早在2020年11月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5年4月23日经批准在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牌子,知识产权检察作为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其职能定位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更直接影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
知识产权同时具有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正当性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立足于“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这一基本定位,其中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刑事检察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刑事公诉等传统职权发挥维护公益的作用。知识产权犯罪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危害呈现多维度渗透特征,其破坏力已突破传统侵权行为的单一经济属性,演变为威胁国家治理体系、动摇社会发展根基的系统性风险。这种犯罪形态通过多重传导机制,在数字经济时代呈现出三个核心裂变路径,存在改变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与社会成员的法治认知的危险:其一是对市场创新生态的侵蚀,侵权产业链不断掠夺合法经营者的研发成果,导致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卡脖子”困境加剧;其二是对法治权威的消解,跨境网络盗版、算法侵权等新型犯罪手段突破传统监管框架,挑战社会治理效能;其三是对文化自信根基的蛀蚀,影视、游戏等文化产品的大规模盗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检察需要持续做优,加大惩治犯罪力度,切实提升指控犯罪和审查过滤把关能力。检察机关对每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决定时,都必须客观、审慎地以公共利益作为考量标准,需要综合评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情况、被定罪的可能影响等因素,认真衡量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其对法益尤其是公益的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本质是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有限介入,核心是司法纠偏与私权保障的协同,通过监督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检察的司法纠偏,侧重对司法裁判中可能存在的私权侵害的纠正和对私权滥用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害的防范,私权保障则强调对权利人合法诉求的支持,二者统一于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过程。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民事监督手段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创新激励、实现实质正义,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
知识产权行政检察在制衡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权滥用与激活行政执法效能、维护法治统一与尊重市场规律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以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在法律监督维度聚焦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监督这一核心手段,重点针对选择性执法、裁量基准失范、程序瑕疵等问题进行全链条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基于补充性特征,聚焦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以法定性原则限定监督范围,避免权力冲突。在权利救济层面践行公私法协同共治,突破传统行政救济的对抗式思维,建立权益恢复优先于惩戒追责的价值序列。在社会治理维度贯彻实质法治观,通过动态校准行政权运行中的规范刚性与市场弹性,既防范行政机关以效率优先突破法律保留原则,又避免机械执法对新兴业态形成制度性压制。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以法律监督权为根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对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救济,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此,需要遵循谦抑性原则。从诉讼程序上看,保持司法克制,当其他适格主体未及时履职或缺乏诉讼能力时方可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私权领域。从诉讼领域上看,依托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聚焦地理标志、传统文化、民间艺术等重点领域,有序拓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范围,准确把握“公益保护”“可诉性”等基本要素,依法规范办理案件。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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