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男子通过中介介绍
虚构公积金缴纳记录
诈骗银行贷款
案情回顾
曹某系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又想着捞一笔钱。于是,曹某通过中介阿阳介绍到银行贷款,打算钱到手就不还了。两人辗转广东、江苏、贵州等多地办理贷款,但都没能办理成功。
后来,两人前往湖南株洲,联系上由李某、肖某等人(另案处理)组成的骗贷团伙。在李某、肖某等人的操作下,曹某的身份信息被伪造为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添加至该公司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名单中。李某、肖某安排人为曹某一次性补缴13个月公积金,共计24960元。
因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某银行分行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平台,该平台允许公积金缴纳人员获取一定的贷款额度。经团伙“包装”,曹某成功获取贷款额度,该团伙人员立即操作曹某的手机,在某网络贷款平台获取贷款18.43万元。贷款发放后,曹某仅拿到贷款的2万元,阿阳分得4千元,剩余贷款资金均由李某、肖某等人按比例分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阿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认罚缴罚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阿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官说法
“职业背债人”是指那些专门为他人承担债务以换取利益的个人。他们通常通过中介机构的包装,以虚构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与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对贷款进行分成。
对于“职业背债人”而言,出卖信用看似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实则得不偿失,不仅获得的“好处费”远低于背负的债务总额,个人征信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职业背债人”不但需要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金融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背债时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中介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给背债人带来意料之外的伤害。
来源:湖南高院、永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