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阮晓莹)记者从近日南宁海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通过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安全标准、划定行为红线,为农(自)用船舶装上“安全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标志着南宁市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领域迈出了坚实一步。
《办法》共九章36条,明确划定适用范围,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自)用船舶的航行、停泊及作业等相关活动,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管理单位均应遵守。其中,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机动、非机动船舶,渔船、住家船/艇不在此列。
在安全管理职责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领导责任,不仅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还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船舶日常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明确本级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船体及配备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制止违法操作、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法捕捞等行为;组织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及时上报事故、险情等。
在船舶安全标准方面,明确了农(自)用船舶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应专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船长不大于15米,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超过20千瓦,非机动船应配备必要的非机动力划桨器具,并应达到在静水流态下通过单人驱动实现全船前进、转向的要求;农(自)用船舶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数量不超过核定3人;船舶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船体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裂缝或其他明显缺陷;需配备足额、有效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广口船型还应配备应急排雨水工具;已备案船舶在船体两舷显著位置标明船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