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2024年转让旗滨光能股权时采用收益法,此次收购却采用资产基础法,为什么不同时间对同一标的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贵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如何解释评估方法选择随意性?是否因为光伏产能过剩,收益法评估价值低,远远低于现在的收购价格?这是否侵蚀中小股东利益?
董秘回答(旗滨集团SH60163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旗滨光能少数股东权益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的交易方采取资产定价折让、主动延长锁定期、部分收益法等评估的资产进行业绩承诺等措施,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感谢您对旗滨集团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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