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5月9日讯(记者 郭一鹏) 老人帮忙照看外孙女多年,女儿女婿离婚后,老人索要“带孙费”39万元。近日,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起诉女儿及前女婿,要求支付39万元“带孙费”的家庭纠纷。
小静与小黄恋爱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间,小静母亲老刘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重任。2019年,小静、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产生的劳务费39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在本案中,老刘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并非“无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刘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据此,依法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记者检索发现,全国已有多地出现类似老人追索“带孙费”的案例,有法院予以支持的,也有驳回的。从这些案例中能够看出,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无私的爱,而一些老人索要“带孙费”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
而对于以上这起案例,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该案的判决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该案应是一审判决,原告也许会提起上诉,二审是否改判不一定,也有调解或和解的可能。
李小亮律师介绍,“带孙费”诉讼很多,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法院支持“带孙费”的情形,通常包括:一是父母有抚养能力,却故意逃避责任,长期不尽抚养义务,老人代为抚养的;二是老人和孩子父母有书面协议等明确约定,有带孙报酬的。
李小亮律师指出,很多案例中,老人们主张的“带孙费”有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务费”,事实上经常包括直接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因此,老人们如果真到打官司主张“带孙费”这一步,李小亮律师建议,优先主张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这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