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抖音公司”)诉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亿睿科公司”)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突破了传统著作权法或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限,首次将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是对开源模型和模型训练数据合法性及对人工智能模型保护的有益探索,对今后同类人工智能权益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抖音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涉案这款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是AI基础模型,是利用手绘师绘制的漫画数据与相对应的真人数据予以训练,并通过不断调整模型结构与参数获得的,该模型被应用在抖音特效中,可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抖音公司发现,亿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APP上线了一款与抖音公司具有相同功能的少女漫画特效,其与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在图片转换效果、模型结构和参数方面高度相似。为此,抖音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亿睿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其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用于亿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应用程序中的“少女漫画特效”,属于抄袭行为,违背了AI模型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其著作权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亿睿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变身漫画成像,是通过应用模型生成外观类似为作品成果的过程,缺乏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案著作权侵权不成立。认定亿睿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亿睿科公司模型抄袭抖音公司模型具有较高可能性,使用了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核心部分,完全一致的模型结构和高于90%相似度的模型参数,将抖音公司付出大量商业成本的成果为己所用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同时驳回了抖音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主张。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该模型为抖音公司取得的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应当构成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抖音公司的涉案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基于基础模型,利用手绘师绘制的漫画数据与相对应的真人数据予以训练。亿睿科公司的B612产品直接使用抖音“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节省自身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并在抖音特效上线后不久与抖音竞争流量和用户,违背了商业道德,损害了抖音公司的竞争优势,属于AI研发经营领域的不正当行为。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决,并支持160万元的高判赔额,成为全国首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AI模型结构与参数作出侵权认定的生效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一方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构建的AI模型被他人使用时,应当如何依法维权。通过分析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的保护路径,法院否定了AI生成物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最终从模型抄袭行为构成实质替代性损害的角度,将其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AI模型结构与参数作为AI技术竞争的核心要素,既不适合通过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行为”进行保护,也难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获得有效防护,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实现AI模型治理,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还能促进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
AI模型不适合采用著作权保护途径,本案抖音公司提出在著作权保护上主张模型输出结果的美术和视听作品的保护要求,法院全面评价后否定了AI模型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一是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模型训练本质上属于技术工具的开发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对创作行为的认定标准。从技术上看,无论是风格化设定还是量产阶段,都服务于“训练模型”目标,属于为形成AI产品或服务进行的“数据积累工作”。模型训练中对模型的优化行为是一种创造生成工具行为,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模型服务或产品属于一种“创作工具”,设定和训练模型的过程,实际上是构建“创作工具”的过程,是一种技术过程,而非创作过程。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过程包括风格设定、风格化量产、模型训练、用户生成四个阶段,模型训练阶段属于创造生成工具的行为,用户启动变身漫画特效并拍摄的行为属于提供被转换内容的活动,变身漫画成像生成阶段真人与成像效果存在唯一性,无法体现自然人的思想、情感和个性,抖音公司在这四个阶段中均没有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二是变身漫画成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于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所以生成的变身漫画成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虽然抖音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模型研发和训练,但最终生成的变身漫画成像被认为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被告亿睿科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