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
遗产是生者最后的礼物
也可能是未拆封的枷锁
当账户余额被提取时
责任便悄然落在掌心
案情回顾
王小花(化名)的父亲王三(化名)生前因生活开支需要,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王小花认为,自己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原告某银行提供了王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该银行还陈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该款系其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法院依原告某银行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王三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被告王小花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属实,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小花偿还原告某银行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
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才能分割遗产
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来源:综合湖南省湘阴县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