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妻子将仅一周岁的幼儿带离丈夫住处,导致丈夫一年多未见到儿子,甚至不知道儿子的任何信息。丈夫因此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5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办结了这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2018年,李先生和贾女士登记结婚。2023年2月,双方婚生子李小某出生。在李小某出生前后,李先生和贾女士因家庭琐事频频发生争吵。
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贾女士携李小某离开李先生居所。李先生发现李小某被带走后,多次前往贾女士的居住地、户籍地及公司等地进行寻找,多次寻求调解组织、派出所等组织的帮助,多次拨打贾女士的电话及发送短信询问儿子去向、表达想与儿子见面的意愿,但均未果。
李先生认为贾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其监护权,故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贾女士停止藏匿儿子。贾女士则认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可能对儿子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她也未藏匿儿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贾女士携双方儿子离开李先生住处后,的确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儿子去处及当前状况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父子联系中断一年有余。贾女士虽称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尚无依据表明李先生存在严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的情形。
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发消息,通过共同朋友寻找。本文图均为 上海奉贤法院 供图申请人寻找孩子的出行记录。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试图通过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组织李先生与李小某会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妥善化解纠纷,但均未果。故最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贾女士实施藏匿其与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为。裁定发出后,贾女士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上海奉贤法院奉城人民法庭三级法官王振剑表示,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人格利益,伤害了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王振剑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创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预防性保护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同时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基于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因此,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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