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信息显示,因未经定价部门核准停车收费标准即开展停车收费服务,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城投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135626.03元、16337.08元,处罚款203439.05元、24505.62元。累计罚没379907.7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8月27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贺州市市民活动中心(市民服务中心)检查发现,该中心停车场在开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活动。经核查,该停车场项目位于太白片区、大兴路北侧,占地面积73.83亩,规划建设地上停车位470个,地下停车位86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208个,项目总投资23080.0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财政资金及业主自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含电动自行车)”应由定价部门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述当事人未能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收费的定价依据。
经查,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1日,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服务,共收取停车费用135626.03元;贺州市城投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计收取停车费16337.08元。上述收费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事实。
鉴于上述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退费,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十六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贺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缨茹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