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5月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刊发《未赴指定二甲医院却到社区医院看病遭解雇,劳动者还有诊疗自主权吗?》的报道,很快登上微博热搜榜。网友们纷纷力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称此次判决犹如一道正义之光,照亮了劳动者在就医选择方面的自主权利,有力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从法律与情理的角度审视,法院的判决合理且必要。我国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毫无边界。在此案中,袁某所患病症均为常见病、多发病,基层社区医院完全具备相应的诊疗能力。他选择社区医院就诊,既符合分级诊疗制度要求,也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合理选择。而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并出具证明,这一规定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医疗负担。在医疗资源紧张、就医成本不断攀升的当下,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不仅与国家分级诊疗政策背道而驰,更剥夺了劳动者自主选择就医方式的权利,显然缺乏合理性。
企业的管理权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以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不可否认,企业为防止虚假病假,对员工病假申请进行严格管理有其必要性。然而,通过强制指定医院这一方式来实现管理目标,无疑是“头痛医脚”,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诸多矛盾。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虚假病假责任条款、建立严格的病假审核机制等更为合理、人性化的方式来规范员工病假行为。法院否定“指定医院”条款效力,确立“规章制度不得加重劳动者医疗成本负担”的审查标准,为企业用工管理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
这一判决也为广大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往往敢怒不敢言。法院的判决让劳动者明白,法律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强后盾,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规定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是对劳动者诊疗自主权的有力保障,也是对企业用工管理的一次规范与引导。希望这一判决能够成为类似纠纷处理的范例,推动企业用工管理更加合法、合理、人性化,让劳动者在法治的阳光下,能够安心工作、健康生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陈勇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