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古文化遗址、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灿烂文明,传承着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任何对文物的破坏、盗掘及非法倒卖行为,都将对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利用金属探测仪、定位棒和铁锹等工具,在吉林省舒兰市“新安金代古遗址”、敦化市“帽儿山山城”等多处古文化遗址内开展盗掘活动,并将出土文物进行倒卖。日前,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该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兄弟,来自黑龙江省,王某乙是一家古玩店的老板。2022年4月,王某甲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地,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挖得一枚光绪元宝(七钱二分,经鉴定为三级文物),随后交由王某乙以2.6万元的价格倒卖,王某甲获利2.3万元,王某乙分得3000元。2023年5月,二人对吉林省舒兰市“新安金代古遗址”进行盗掘,盗得古钱币26枚,其中一枚为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王某乙以3500元的价格将其卖出,部分铜钱卖得700元,二人分别获利2100元。2024年5月,二人又对吉林省敦化市“帽儿山山城”古文化遗址进行盗掘,盗掘出25枚古钱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二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对“新安金代古遗址”“帽儿山山城”等古文化遗址进行盗掘,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虽然两名被告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但法律威严不容挑战,故二人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莫因一己私利让文化瑰宝蒙尘。
记者 柏巍 通讯员 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