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体工商户,补开以前年度费用发票,允许追补扣除到费用发生年度吗?
答复
对于个体工商户补开以前年度费用发票,能否允许追补扣除到费用发生年度,暂没有看到明确规定。
个体户税前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大部分相似,也有不同之处,比如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仅仅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等。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各成体系、各有所属。
参考:
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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