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荔枝新闻
无锡的许女士借公婆的名义买房,谁知,公婆在外借钱不还,导致这套借名买的房子被查封执行。许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这套房属于她,不应该因为公婆的债务被查封。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一起来看看。
2013年,许女士想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儿子婚房,当时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为享受首套房屋较低的首付政策,她与公婆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以公婆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费用由许女士负担,房屋归许女士所有。2017年,许女士的公婆陈某夫妇向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以上述许女士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余额抵押登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浦湖焉:“之后,许女士的公婆陈某夫妇,没有及时还款,孙某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 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来陈某夫妇没有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还款,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陈某夫妇名下房产。”
得知此事的许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她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许女士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浦湖焉:“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是为了规避二套房贷款政策,享受了本不属于她的福利,本身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孙某是基于不动产登记合理信赖陈某夫妇是房屋产权人,也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抵押权人。”
因此,法院认为,许女士的借名买房行为,不能排除债权人孙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最终判决:驳回许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鉴于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借名人本身具有过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如出名人成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成为执行标的,借名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浦湖焉:“法律对借名买房行为,是作否定性的评价,在此也建议大家,不要效仿此类行为。”《零距离》记者|冯珂编辑|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