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公司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70%,剩余30%部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员工如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离职的徐先生能要回年终奖吗?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单位拖欠工资致员工离职,仍应补发年终绩效。
徐先生说,他于2021年五一假期后入职被告公司,2022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当年9月、10月基本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有固定基本工资6000元以及浮动绩效,绩效工资数额视当月其负责片区营业额而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存在差额,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30%部分。
对此,公司承认,确有绩效工资30%未予发放,但是因公司规定,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员工若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年终奖。徐先生是主动提出离职,所以公司不应再支付其绩效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是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离职,并非其个人原因离职,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基于降低用工成本、保持员工稳定等因素,规定部分工资或年终奖于每年年底发放,如员工提前离职就不再发放。但是,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迫提出离职,或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等原因,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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