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吕贺娟 李丽)近年来,不少大学生选择校外实习、兼职来充实课余时间,积累社会经验。然而,实习或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怎么计算?日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涉及在校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案件,给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同时,法官提醒大学生,要提高维权意识,合理合法维权。
2024年7月,某大学大二学生小赵到一家装修公司担任兼职设计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小赵工作至2024年9月,该装修公司未足额支付小赵工资。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小赵不服,诉至丛台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小赵利用暑期进行临时性的兼职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装修公司再支付小赵劳务费1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该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判断大学生校外实习或兼职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业任务而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属社会实践,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外出兼职,因其并未从组织上融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无将其作为正式员工的意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大学生毕业前在已经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到用人单位实习工作,此时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且以就业为目的,主观上具有成为用人单位成员进行劳动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主观上也具有把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招聘为用人单位成员的意愿,可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针对这些情况,法官给想在假期实习或兼职的大学生提个醒:在校大学生在校外实习或兼职,在工作前最好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注意保存工作中的相关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在校大学生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针对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在校大学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