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吕红星 王丽娟 张娜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公平竞争章节尤为关键,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平竞争”原则,为破除市场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制度机制
构建全周期公平竞争治理体系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
作为该法最具突破性的制度设计,第二章“公平竞争”创新构建了贯穿市场活动全周期的治理链条——通过准入开放(负面清单制度)、过程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保障(交易比例规范)三大支柱性制度,系统覆盖民营企业从市场进入到权益实现的完整生命周期。这一“事前准入平等化、事中监管标准化、事后权益法定化”的闭环设计,在我国经济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具体来看,准入开放方面,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过程监管方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定期清理市场壁垒;结果保障方面,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比例制度,禁止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公平竞争”章节体现出,通过“准入开放—过程监管—结果保障”的全周期治理体系,推动民营经济权益保护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保障。
此外,该章节将公平竞争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追溯、可问责的法治实践,标志着我国市场治理体系向实质公平的深刻转型。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等专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破除隐性壁垒,还需配套清理地方保护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执法协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将现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法律固化,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衔接和协同,才能让《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效能,助力民营经济突破发展瓶颈,走向更广阔的天地。
首次将隐性壁垒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公平竞争法治化实现历史性突破
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在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中,隐性市场准入壁垒是一大痼疾。尽管国家不断放宽准入限制、取消不合理条件,但“玻璃门”“旋转门”现象依然存在,如招投标环节不合理的资质要求,以及政府项目更倾向于国企等,导致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困难,生存空间被挤压,加之账款拖欠等顽疾,都极大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望对这些问题形成有效制约。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刘春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了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一律平等开放,禁止招标、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壁垒,让民营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其他企业竞争。
在刘春生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浇灌着民营经济发展的土壤,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相信在这部法律的护航下,民营经济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
“不过,隐性壁垒的破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国企改革、评价机制调整等多个方面,仅靠一部原则性法律还远远不够。”马淑萍说。
法律实施需应对三重现实挑战
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变通”风险
尽管制度设计周密,但受访专家提醒,《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仍需应对三重现实挑战。首先,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政策变通”风险,在实践中要防止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技术标准、资质认证等隐形手段维持市场分割;其次,部分领域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争关系尚未理顺,例如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基础设施领域民企中标率不足28%,显示市场公平性仍需提升;再次,应注意法律执行可能出现的区域差异,防止一些地区因执法资源不足等影响制度落地效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有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但要避免有的地方政府变相保留保护政策,因此仍需采取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洪涛认为以下四项举措很有必要。
一是清理和纠正地方保护措施。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清理和纠正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包括取消供应商所有制条件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条件,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这些措施对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形成制度性约束。
二是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得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不得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这一制度要求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地方政府通过变通手段实施地方保护。
三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禁止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
四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保护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各地通过变通手段实施地方保护。
另外,洪涛建议,还需要采取以下四方面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确保公平竞争。
二是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法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三是健全权益保护机制。法律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其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落实政府角色和责任。法律规定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和协调机制,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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