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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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12:20:56

转自:农视网

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成为国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但是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对此,很多网友有疑问:事业单位、国企职工会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分析介绍,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事业单位情况复杂,有的也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中;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多样。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

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职工能否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要看地方性法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认定细则。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出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

关于5月1日实施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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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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