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振住房消费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结合无锡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阶段性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阶段性取消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的规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增加20万元,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叠加。
(一)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改善型住宅(高品质住宅等)的;
(三)本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四)符合我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C类及以上人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本通知所称“改善型住宅(高品质住宅等)、多子女家庭、C类及以上人才”以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为准。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公积金运行无重大变化情况下,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施行期限届满后,中心发布新政的按新政执行,未发布新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 | 无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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